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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四讲》读书笔记

读后感大全发表于2021-06-06 08:25:01归属于读书笔记本文已影响手机版

《塔木德四讲》读书笔记

列维纳斯是二十世纪为数不多的在伦理学方面有较强原创性的思想家,其最著名的观点是“伦理学先于本体论”以及“他人的不可主体化”。我没读过他的后期作品,作为文学院的也不敢说看得懂前期的,但正好李幼蒸老师在《现象学:一部导论》的译者序里痛骂他说话如同格言一般,莫名其妙,便更想知道列维纳斯如何让李幼蒸如此嗤之以鼻。再加上塔木德的古典气质以及巴以争端,这些都促使我读了读这本小册子。

然而在关于应许之地的那章,我实在没太看懂他本人对回到应许之地的态度。按照他在前一章的观点,《托拉》经是犹太人在生死关头被迫接受的,这因此也就超越了“知”而后“行”的西方传统实践论。同时,《托拉》本身具有特殊性,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之后的抉择;再同时,犹太人实际上在漫长的时间中检验了《托拉》,这三者说明了对被给予性的忠诚是首要的,这种被给予性如果可以维持而不自灭,如果能够达成被给予者之后的期待,那么人们就可以逃出总在主体所控制的范围内行事的特点。这里的伦理学要素在于对不平等性的认同及其限度,以及对人们都变得的为他人做事提供可能。那么按照这一观点,列维纳斯似乎在支持派去迦南进行侦探的那些间谍的想法:虽然迦南是应许之地,但其上已有他人居住,对他人应该负有责任,而对现状应该首先认同。但列维纳斯又反过来说他们应当被处死,而且根据其他三篇,列维纳斯几乎都是支持经文的总结论的,那么他似乎还是支持夺回应许之地的。如果我没理解错,那么或许有的解释是,这些侦探行为将犹太民族回到应许之地的时间无限延后,这一事实本身是应该首先得到承认的,但这一事实随着2000年的流浪史而不随犹太人所愿,经文内部也说对他者的无条件的承认是不好的,犹太人便不得不思考这被给予性是否应该被推翻。这里就产生了延迟的张力,何时推翻,怎样才算不随其所愿?或许美国的应许解决了这一矛盾,他们提供了切近的圣经文本。

而对列维纳斯而言,或许第一章渎神为什么可以在赎罪日消除其罪过而对他人则必须求得其原谅这一问题更加得心应手,因为它完全就是要导出对上帝之责任的根本性:上帝是绝对的他者(还是他人?就我所知这两个概念对列维纳斯并不相同,但这本书的翻译确实不太考究,尽管我一直觉得对这种死了不到50年的非英语世界的晦涩思想家的小书,有人翻译就应该感恩戴德了,还嫌弃它不懂与这个思想家关系不大的术语用的不对似乎不好——豆瓣一直有这种神秘的风气,而我一直想不通如果读得懂英语干嘛要来看中文,以及如果你这么有研究为什么不做点贡献?——但这是非常重要的区分,所以我假定译者没翻译错),面对祂人们只能进行自省,那么这个他者就和死亡一样,如果时刻逼迫着人就会压垮人的实存。因此,祂恩赐了人们对祂所做的事的清楚,但这代价是人逃离和自己之存在的孤独关系转向他人。所以,绝对的责任反而降临到了他人上,如果你和他都觉得你冒犯了他,那么就必须求得他人的原谅,这一个个他人。尽管如此,原谅与否不是重点,带着这种敬意行事才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我因此非常敬佩列维纳斯的文本阐释能力,尽管其依据的工具都是语文学的——他甚至在前言里专门说明了结构主义方法的不实用性——但通过我读完了几乎没有感觉的经文居然可以阐释出不少和他的哲学思想有深刻关系的内容。而在最后一章讲犹太法庭的时候,我就着实觉得这是过度阐释的范畴了。但就算这样他还是谈到了令人动容的故事。即某一个拉比天天找无赖,替他们祈祷,而拉比死后无赖觉得以后不再会有人帮他们祈祷,于是改邪归正。有趣的点在于拉比的行为,即其并没有教义上的要求来拯救无赖,却认为自己付有责任去拯救这些人,他因此成了“所有他人人质之人”,对乞丐,他将自己交给他们,把时间和经历给他们,而面对那些认为乞丐不可拯救的普通人,拉比的行为使得他们无言以对,继而必须承认他者,不主体化他者,从而时刻为制造道德提供可能。伦理学因此要求一种对对象的基本的现实的承认,承认其中的不可能要素,之后再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逃脱主体化的禁锢。

仅从这四篇来看,阅读难度除了第三篇都主要体现在我对犹太教的陌生上。当然,这种文本细读或许不符合哲学知人论世的整体性研究方法,我也只是阐释而已,没有想要确证什么。至于其中体现出的为他人的思想,至少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即对对象的任何研究都受制于前结构又都开始于现在此刻地对实事的意向上,那么这个研究本身的合理性甚至是否应该开始就都值得怀疑了。元方法论因此在实际上阻碍了人们对本体的追寻并继而改变了我们的方法论。就此而言,元方法论因此获得了以往本体论的位置直接指挥方法论。至于列维纳斯本人的主张,我还是把《总体与无限》读完再班门弄斧吧。

最后,或许可以思考的是列维纳斯对巴以冲突的看法。就现在我国的局势而言,肯定是支持巴勒斯坦的多,这和他们获得的信息多寡没有关系。实际上我国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伦理学先于本体论”的国家,尽管这伦理学更类似于前结构。然而知识分子,就列维纳斯的定义而言,就现阶段而言就是可以对他讲真话也必须讲真话的人,他们因此必须突破前结构去寻找真相。那么我们假设以色列这次理亏,列维纳斯最有可能的态度恐怕是自己肩负起这个责任。如果说对前结构的认同是首要的而对其抛弃总是延后的,那么担负所有责任的人户口虚假可以成为突破焦灼的利刃。至于大众愿意将其称作圣人然后改邪归正还是白莲花然后继续在网上谩骂,各位心中够有答案,其就算不会改变列维纳斯的基本结论,也或许会动摇其对知识分子的基本定义。

当然,我是文学院的,所以我很可能不懂列维纳斯和现象学,上面纯粹是文本学的分析和一点小感想,如果有朋友读起来不舒服那就是我有问题(卑微)